国税局首次罚款可免除

国税局首次罚款可免除

国税局首次罚款免除(The IRS’s First-Time Abatement Penalty Waiver,简称FTA)计画已设立12年,可惜一直乏人问津,据统计2012年国税局向268亿元的个人,公司及工资税申报人发出3790万张的「罚单」(每单平均707元),其中「未及时」(Failure to file, Failure to pay and Failure to deposit)罚款占全部罚款的74%,根据财政部总检查署(TIGIA)的预估,2010年个人未及时申报平均豁免额为240元,未及时付款平均豁免额为84元,但高达90%的被罚者没有申请豁免。
由于国税局的罚单自动产生,所以根据要求豁免人收到「罚单」之前,收到「罚单」之后及已付「罚单」三种情况,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申请方式。
一、收到罚单之前。 最简单的例子便是4月15日傍晚将税表投入信筒,但随即发现邮筒当日收信时间已过。 赶紧给国税局写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告诉国税局这是「初犯」,国税局允许这种「小技」三年内施展一次。 即只要过去三年中你没有收到国税局的「罚单」,你就有权利申请并得到豁免。 举例来说,「东岸」建筑公司2010年4月15日前申报2009年公司税(1120)时因低估公司营利未报预交税(2008年公司税的100%或2009年公司欠税的90% ),因属「初犯」,恳求国税局免除罚款获准。 2012年公司从「合伙人」转为「S」,公司税申报截止日从4月15日提前为3月15日,但2013年初股东在国外出差,直到4月15日前才返国向会计师递交报税材料,递交1120(S)税表后必然会收到「Late Filing」的罚单,因此会计师可以代表股东向国税局「陈情」要求取消延迟申报的罚款。
二、收到罚单之后。 这应该是公司和个人税申报中经常遇到的情况,现分别举例如下。 李医生诊所(PLLC)于2013年第一季度申报工资税(941表)后收到国税局「回溯」调整(Look Back Adjustment)违规「罚单」(国税局一般追溯过去的18个月以判定工资预交税是否应提高或缩短预交间隔期限),罚款计算标准为941工资预交税的2%至10%。 李医生诊所在2012年底曾收到国税局关于Look Back的通知(Reminder),但被搁置一旁,现在只好呈交罚款通知给会计师。 好在工资预交税未交是属于初犯,会计师可以通过E-Service(因专业报税人使用率过低,国税局计画于2013年8月关闭服务,但遭到数千专业报税人的抗议,要求保留),打电话或写信要求国税局免除条款。 陈先生2012年股票投资亏损未报,2013年收到国税局罚款通知,原来他有许多「Wash Sale」和「Disallowed Loss」,实际营利需要补税,因此陈先生可以请会计师准备1040X,核实国税局计算的欠税并加利息(利息不可免,但免除罚款可以减少原先计算的利息),同样可上国税局网站(E-Service),写信或打电话,说明自己的「疏忽」(Reasonable Cause),非「故意」(Willful)所为,并且是「初犯」(三年内未曾申请过),一般国税局都会批准。
三、已付「罚单」之后。 如上所述,国税局的统计显示2010年以来90%的被罚款人都没有申诉自己应得的权利。 正确的做法是递交843表(Claim for Refund and Request for Abatement),注明原被罚税表种类(如1040,1120,941等)和所交罚金,以及你认为不该被罚的理由,国税局一般在四至六周可审批退款。 举例来说,李小姐2012年被国税局查税,由于逐项扣减中的不实申报,补税约4000元,罚款为800元(欠税额的20%),经咨询会计师后,李小姐填写了843表,申明非「故意」且「初犯」(三年内未曾申请过),因此很快收到了「退罚」。
罚款免除政策在各州市也广为推行,以纽约州市为例,2005年以来设立「自动披露以求免罚计画」(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唯申请人只限于收到「罚单」之前,但不限于每三年可申请一次,即只要有正当理由,可连续申请豁免。 注意如果申请人已收到纽约州市的未及时申报通知(即使无活动),则失去「主动申报」的机会,罚款也无法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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