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首次罚款可免除
国税局首次罚款免除(The IRS’s First-Time Abatement Penalty Waiver,简称FTA)计画已设立12年,可惜一直乏人问津,据统计2012年国税局向268亿元的个人,公司及工资税申报人发出3790万张的「罚单」(每单平均707元),其中「未及时」(Failure to file, Failure to pay and Failure to deposit)罚款占全部罚款的74%,根据财政部总检查署(TIGIA)的预估,2010年个人未及时申报平均豁免额为240元,未及时付款平均豁免额为84元,但高达90%的被罚者没有申请豁免。 由于国税局的罚单自动产生,所以根据要求豁免人收到「罚单」之前,收到「罚单」之后及已付「罚单」三种情况,可以有三种不同的申请方式。 一、收到罚单之前。 最简单的例子便是4月15日傍晚将税表投入信筒,但随即发现邮筒当日收信时间已过。 赶紧给国税局写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告诉国税局这是「初犯」,国税局允许这种「小技」三年内施展一次。 即只要过去三年中你没有收到国税局的「罚单」,你就有权利申请并得到豁免。 举例来说,「东岸」建筑公司2010年4月15日前申报2009年公司税(1120)时因低估公司营利未报预交税(2008年公司税的100%或2009年公司欠税的90% ),因属「初犯」,恳求国税局免除罚款获准。 2012年公司从「合伙人」转为「S」,公司税申报截止日从4月15日提前为3月15日,但2013年初股东在国外出差,直到4月15日前才返国向会计师递交报税材料,递交1120(S)税表后必然会收到「Late Filing」的罚单,因此会计师可以代表股东向国税局「陈情」要求取消延迟申报的罚款。 二、收到罚单之后。 这应该是公司和个人税申报中经常遇到的情况,现分别举例如下。 李医生诊所(PLLC)于2013年第一季度申报工资税(941表)后收到国税局「回溯」调整(Loo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