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爸(FBAR)和肥咖(FATCA) - 如何申报海外资产?
特定海外金融资产申报
因为外国户头申报归银行机密法,美国国税局虽然管申报,但依法不能拿外国户头的资讯来查税,所以国税局又到国会要求立法。国会在2010年的“海外帐户税法遵行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中,规定须在所得税表上申报在2011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后终止的税务年度的特定外国金融资产Specified foreign financial assets(IRC 6038D)。一般纳税人采历年制,所以要在今年(2012)年起要申报2011年的“特定外国金融资产”。
您需要申报外国金融资产吗?
FATCA新法6036D条规定,需要申报外国金融资产的人是:特定海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 (interest) 的市值超过申报门槛,且需要报所得税表的特定人。以下针对这句中的几个专有名词说明定义。
申报门槛
特定外国金融资产的全部最高值如超过五万美元,纳税人就要申报8938表。国税局在细则中把申报门槛分类,长居美国者,年底五万(年中7.5万),夫妻合报加倍。长居外国,则一人年底二十万(年中三十万),夫妻合报加倍。
长居外国采的是税法911(d)(1)条“外国劳力所得减免”(去国税) 的条件,纳税人需选择申报2555表,国税局也可能会以2555表来判定纳税人是否长居外国。但居住于高税率国家的人,可能不选择用2555表。
合于“去国税”的三条件是:
- 必须是当年的劳力所得(earned income,血汗钱),
- 报税居所(tax home,服务地)必须在外国,
- 你必须合于真实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或亲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两种测试。
合于加高门槛的“长居外国”条件是合于以上第三条的两条件之一,解释如下:
真实居所(bona fide residence)法则的第一要件是要设籍外国,如果在居住国用非居民身分报税,则不能用真实居所法则。其条件有二:
- 美国公民全年设籍外国,或
- 美国永久居民全年设籍外国,是居住国公民,且居住国和美国订有所得税条约。中台港澳四地中,只有中国居民可以享受此优惠,台港澳和美国没有所得税条约,这法律不适用。
亲身居留(physically present)法则的条件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在过去12个月内在美国境外居留330天以上。
特定人(Specified Person)
FATCA规定,只有特定人(specified person)才要申报特定外国金融资产。特定人包括个人和法人。国税局把法人的申报延长一年,只有特定个人要在2012年申报2011年的特定资产。新法把特定人定义为
- 公民
- 税法第7701(b) 和其细则所规定的和税务居民。税务居民规定繁复,应仔细研究法律,一般包括绿卡持有人、和用亲身居留法则,以加权法(当年居留日数除以一,前一年居留日数除以三,再前一年居留日数除以六,三者相加)算出在美国居留超过183天的人。但也有很多例外,如外交官、留学生、访问学者等虽全年在美国,也不算居留日数。
- 选择和居民配偶合报税的非居民外国人。
- 税法规定绿卡持有者可以用所得税合约国的规定,选择合约国居民身分,而以美国非居民身分报税。但FATCA规定只要有绿卡,即使是合约国居民,也算特定人,要申报海外资产。
- 美国属地波多黎各和美属所罗马(American Sonoma)的居民
特定海外金融资产
特定海外金融资产一般以投资用,而非用于生意的周转金。包括
- 外国金融机构管理的帐户(多数内容和TDF90-22.1重复)和
- 其他外国金融资产,
- 非美国人发行的股票(stock)或证券 (security),
- 任何发行人或签约对方是非美国人的投资用金融工具或合约如认购权(option)、期货(future)等,和
- 任何外国企业和机构(foreign entity)的所有权(例:合夥持股)。
并不是所有外国资产都要申报,不动产和有形财产就不在申报范围。而且,有些金融资产也不需要申报。国税局在细则中特别列出不需申报的外国金融资产如下:
- 由美国付款人管理的金融帐户不算特定外国金融资产。例如,外国金融机构的美国分支机构或美国金融机构的外国分支机构的金融帐户就不需要申报。
- 已在其他企业或机构的资讯报表上申报的资产。这包括:3520 表、 3520 A 表、5471表、8621表、 8865 表或8891表。在这些报表上的特定金融资产的市值要用来计算外国特定金融资产总价值来决定申报8938表的门槛,但不需要在8938 表上逐一申报。纳税人在 8938 表上注明已报了几张这些表。
- 某些信托或遗产,美国属地居民所持有的资产,或根据税法475条以市价计税(marked to market)的资产不是特定外国金融资产。
- 除非受益人已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外国信托或遗产的存在,否则受益权不是特定外国金融资产。
- 外国政府提供的社会安全、社会保险、 或其他类似的养老计划不是特定外国金融资产。
- 国内破产信托或国内普遍持有的固定投资信托(domestic widely held fixed investment trust)受益人不需要在8938表上申报这些信托的或其他类似的退休计划不是特定外国金融资产。
资产的市值
因为FATCA是防逃税用的,所以任何必须报在所的税表上,会产生现在与未来的所得(income)、利得和亏损(gain & loss)、扣除(deduction)、扣抵(credit)、分配(distribution)等的海外金融资产,即使当年不会产生税负,都算有权益,都要加入计算申报的门槛。例如,选择把小孩收入报在自己税表上的父母,要把小孩的资产计入。合报税表的夫妇,要合报一个8938表。分报所得税表的夫妇,则分计一半共有资产。但若夫妻只有一人报税,则要计算全部共有资产。和非配偶共有的资产,即使两人都报税,也要全部计入。计算市值的方法是以使用货币计算最高值,再以年底汇率换算成美金。
申报资讯包括:金融帐户的金融机构名字、地址和帐号、股票或证券的发行人和种类、足够辨识金融工具、合约、和所有权的资讯,以及发行人或对方的名字和住址、金融资产当年合并(aggregated)最高值。
申报办法及罚则
8938表和1040表一起报,4/15 截止(2012年是4/17),可延期到10/15。如果特定人不需报所得税表,则也不需报8893表。若该报未报,罚款是一万美元。国税局通知后,超过90天还未报,每30天增加一万美元,最高不超过五万美元。纳税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全部外国特定资产的最高值不超过门槛。如果因合理原因而非故意疏忽,则可免罚,但因外国政府民法、刑法规定不准提供资讯不可作为合理原因。
FATCA新法又规定,未报外国资产,则欠税罚款也从20%提高到40%。且少报收入超过五千美元(一般是大于25%欠税额),欠税核课期从三年增为六年。核课期是国税局可以追税的期限。
申报TDF90-22.1表的人不能免于报8938表,但如果资产已在3520、5471等资讯报表上申报的人,则可以在8938表注明,不必重复同样的资讯。下表是FBAR和FATCA有关外国投资的比较。
FBAR/FATCA比较 | FBAR:外国金融帐户申报 | FATCA: 特定外国金融资产 |
法源 | 银行机密法
(Title 31) |
税法(Title 26) Sec. 6038D |
需申报的账户或资产 | 存放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帐户:
银行、证券、保险等帐户 |
特定资产
˙存放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帐户 ˙非存放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帐户的金融资产: a. a.非美国人发行的股票(stock)或证券(security) b. b.任何发行人或签约对方是非美国人的投资用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或合约 c. c.任何外国机构(foreign entity)的所有权 |
申报人 | 有所有权或签字权者 | 特定人:
有所有权,且须报税者 |
申报门槛 | 一万美元以上 | 长居美国:年底五万(年中任意时候超过7.5万),夫妇加倍
长居外国: 单身:年底二十万,年中任意时候超过三十万 夫妇:年底四十万,年中任意时候超过六十万 |
申报表格 | FinCEN Report 114 | Form 8938 |
签字人 | 申报人 | 申报人和报税专业人员 |
截止日 | 6/30收到,
不可延期 |
和税表同,可延期 |
罚则 | 非故意: 一万美元
故意: 十万美元或50%最高存款额取其高。 有刑事罚则 |
未申报资讯,罚款一万美元。经国税局通知后,超过90天还未报,每30天增加一万美元,最高不超过五万美元。 |
哪些账户或财产需要按要求申报?
外国资产的类型和他们是否需报告 | ||
FBAR:外国金融帐户申报 | FATCA: 特定外国金融资产 | |
金融 (存款和保管)外国金融机构持有的帐户 | 是 | 是 |
在美国金融机构的外国分公司持有的金融帐户 | 是 | 否 |
在美国的外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持有的金融帐户 | 否 | 否 |
您有署名权的外国金融帐户 | 是的。例外情况 | 否,除非你有所有权。 |
外国金融机构的财务帐户持有的外国股票或证券 | 帐户本身受到报告,但该帐户的内容并没有要分别报告 | 帐户本身要申报,但该帐户的内容并不要分别申报。 |
不在金融帐户持有的外国股票或证券 | 否 | 是 |
国外合夥权益 | 否 | 是 |
通过法人间接拥有的外国金融资产 | 是的,如果足够所有权或实益权益 (即>= 50%权益) 法人中。进一步详情请参阅说明。 | 否 |
外国的共同基金 | 是 | 是 |
国内共同基金投资外国股票和证券 | 否 | 否 |
您是设立人的国外或国内设立人信托(Grantor Trust)持有的外国帐户和外国非帐户投资资产 | 是的,作为在外国帐户 | 是的,作为在外国帐户和外国非帐户投资资产 |
外国发行的人寿保险或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 | 是 | 是 |
外国对冲基金和外国私人股本基金 | 否 | 是 |
直接持有的海外房地产 | 否 | 否 |
通过外国法人持有外国房地产 | 否 | 否,但外国法人本身是一种指定的海外金融资产,其最大值包括房地产的价值 |
直接持有的外国货币 | 否 | 否 |
直接持有的贵重金属 | 否 | 否 |
直接持有的动产,如艺术品、古董、珠宝、汽车和其他收藏品 | 否 | 否 |
由外国政府提供“‘社会保障”‘型福利计划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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